住址:黔西县金碧镇ⅹⅹ村ⅹⅹ组,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李ⅹⅹ(系申请人父亲),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址:黔西县金碧镇ⅹⅹ村ⅹⅹ组,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缓交诉讼费ⅹ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漆ⅹ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ⅹⅹ元。由于申请人受伤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