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收执。借条内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于1998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199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的利息。尔后,陈某没有还款付息。1999年8月5日,陈某与其妻王某办理离婚手续,陈某在离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