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