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依法对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