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姓名 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现居住地 联系办法被投诉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联系办法申请调解日期:争议简况: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工会(调解委员会)意见:调解员签名 调解委员会盖章年 月 日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根据《劳动法》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
〖案情〗 〖评析〗 劳动部《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出力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可申
委托代理人:张*帆 单位:河南律师事务所 电话:153****355 被申诉人:新乡商业学校 住所地 :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 李志明 联系电话:135969***8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诉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1997年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4、请求被申诉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费。 5、请求被申请人
《劳动法》就劳动争议的解决问题作了下列规定: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
“到年底再要吧!”打了工却不能按时拿到工资,很多务工者都这样想。2月9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务工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法定的60天申诉时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王恩洲处长告诉记者:“目前,导致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情形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许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
近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已于日前出台,此举旨在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仲裁权利,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今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将有望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根据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不可抗力和有正当理由超过60天,作为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对“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去理解,但对何为“正当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都没有作过具体界定。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事一庭的解释借鉴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一、临时工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XX年10月,xx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摘 要:劳动规则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通过分析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在劳动争议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使得企业内部劳动规则逐步规范化、合理化,避免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处于被动地位,有效维护企业和员工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关键词:企业;内部劳动规则;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一、 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
法眼看社会本报记者 游春亮 本报实习生 陈晓君罗湖区法院有关人员介绍,运输公司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违法收取安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资约定不清晰,工资发放管理不规范等,是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6月23日,广东省惠州市一名公交司机,闹市驱车狂奔7公里,连撞28辆车,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事故的发生原因是该司机不满休假期间被要求带病顶班而心生怒气。媒体聚焦下的
据了解,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以下几点特色规定:职工可以自发组建工会;未及时建工会的要建工会筹建组织;工会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工会有权交涉;职工可以越级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实施办法》对工会经费的收缴规定更为明确;财政拨款部分的工会经费直接划拨给同级地方总工会;拒不组建工会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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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多种利益矛盾纷纷以劳动争议的形式显现出来,并趋日渐增多的态势。劳动争议逐步显现和日渐增多,一方面说明企业的管理、经营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另一方面说明职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如何处理和解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呢?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图省事
被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住所:重庆市**工业园区机械园,电话13883****88。 一、诉讼请求: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500元。 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203元。 二、事实与理由: (三)、对原告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没有主张是错误的。《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生活补助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
为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受理__________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1。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2。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职务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