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教育体会1】
教育学上有个漏斗原理。意思是说,对于孩子的教育,小的时候应该相对严格一些;随着年龄的增长,更多要靠自觉,因为孩子大了,有了自己的主张,父母的话不容易听进去,而且一些不好的习惯已经养成,纠正起来要花更大的精力、需要更多的技巧。
这个原理意在提醒人们重视启蒙教育,从一开始就定好标准和规矩。但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仅仅严在起跑线上是不够的。越是人数多了、层级多了,越要克服差不多就行了的惰性,从严从实要求党员和干部,一把戒尺量始终。只有让所有人都对纪律和规矩心存敬畏,才能守住底线、把握方向。
看不少腐败分子的忏悔录,常能发现一个共同点:违纪违法多从破坏规矩开始。收一条烟、拿一次红包、批一回条子、打一个招呼,看似不起眼的第一次,已经埋下了腐化堕落的种子。刘铁男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我如果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犯法。这样的追悔莫及,如声声警钟警示为官者红线碰不得,规矩坏不得,政治上糊涂不得。
规矩严起来了,风气好起来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干部到群众普遍有此感受。因一餐饭一顿酒受处分、因收礼送礼丢帽子之类案例,不时在人们身边出现,引发内心的震撼。党风政风的新气象,蕴含着深刻启示:正风肃纪、从严治党,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
就像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立规矩、守规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看看我们周围,无视规矩的不良惯性依然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置若罔闻,干工作松松垮垮,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不为组织考虑;一些人向组织讨价还价,达不到目的就发牢骚、讲怪话;还有一些人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口无遮拦,俨然自己是特殊党员一些党组织好人主义泛滥,对违规违纪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些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上世纪50年代,彭德怀去东南沿海地区检查工作。临走时,当地给他的参谋送了一坛土特产。彭德怀得知后严厉批评道:这种作风要不得,如果不制止,它就会像瘟疫一样泛滥成灾。直到今天,这番话依然振聋发聩。道私者乱,纲纪废弛之下,流行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大车店作风,盛行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放任主义,谈何凝聚力和战斗力?
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讲规矩、以上率下,更要发挥制度效力,把规矩意识融入强管理、带队伍、正风气、干事业的实践中去。消除制度执行的死角和断层,使各项工作都置于规矩的约束之中,才能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焕发正气与活力。
世间事,作于细,成于严。古之廉吏,从一丝一粒见名节;焦裕禄教育孩子,以不看白戏立下规矩;杨业功律己律人,用携礼莫入挡住送礼者。从政之路上,有防微杜渐的警醒、滴水穿石的韧劲,规矩这把戒尺就会高悬于心,从严从实就会蔚然成风。
【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教育体会2】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广大党员的重要要求,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要求。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是带头严守纪律、严明规矩的前提,是保证全党令行禁止、集中统一的关键。
纪律和规矩是紧箍咒护身符
新形势下,我们党承担的历史使命重大,面临的风险和考验加大,加强党的建设的任务艰巨,对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更加突出。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是对领导干部的重要要求。
在领导素质和领导意识中,守纪律、讲规矩的素质是基本素质,纪律和规矩意识是基本意识。领导干部权力大、责任重,拥有许多决策处置权,掌握不少资源分配权。守不守纪律、讲不讲规矩,直接关系党的各项原则能否得到有效贯彻,关系党的执政权力是否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例如,习近平同志就谆谆告诫县委书记,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一些领导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为所欲为,甚至搞小圈子,造成不良示范,影响很坏。事实表明,要求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也形成各种各样的诱惑,以权谋私、违纪违法、走向腐败的危险也随之增大。正因为如此,我们党制定了拒腐防变的各种党规党纪,用党内法规管束党员干部行为。但仍有一些领导干部目无党纪党规,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显示出纪律意识淡薄、规矩意识弱化。思想防线垮了,腐败闸门自然就开了。因此,执政时间越长,越是要管党治党,越是要管理好教育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越是要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依法治国,对于党的自身建设来说,就是要依规治党。规,就是法规制度、纪律规矩。依法治国要求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依规治党要求增强全党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二者是统一的。作为领导干部,如果法治意识强,则纪律和规矩意识强,坐得端、行得正、走得稳;如果纪律和规矩意识弱,就很难做到遵法守法。纪律和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爱护和保护;既有利于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开展领导工作、提高领导威信,是干部成长道路上的安全带。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
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保障。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对于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从严肃纪,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守纪律讲规矩,关键在于严格执行。从严肃纪,本身就是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的有效途径。纪律只要制定,就要动真格的,不能搞下不为例规矩只要建立,就不能只是说说而已,没规矩成了真规矩。必须看到,目前还有一些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还没牢固树立,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还没完全形成。从严肃纪,就是要从严执纪,有纪必依、有规必循,违纪必究、违规必查。各级党委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不守纪律行为。
从严治官,使领导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习近平同志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能不能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决不是小事小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在这一事关政治品质的问题上经得起考验。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还残存着特权思想,总是对别人讲纪律和规矩,却把自己置身事外。从严治官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不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纪律和规矩面前人人平等。
从严正风,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氛围。有没有牢固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与党风密切关联。从严正风,将为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培育良好的环境。作风不是一个人能左右的,但每个人的作风都会对作风的形成和变化产生影响。全党人人守纪律、个个讲规矩,领导带头守纪律、率先讲规矩,必然会对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起到决定性作用。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就能在全党培塑出严守纪律、严明规矩的精神风貌和行为规范。
围绕五个必须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
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就是要确立纪律和规矩的权威,遵从纪律和规矩,不违纪、不逾矩。当前,领导干部要按照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的五个必须要求,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
树立政治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守纪律、讲规矩,第一位的要求就是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的工作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不能各行其是,搞这样那样的变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反腐败斗争。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就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积极贯彻中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树立团结意识,努力维护党的团结。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大局。党的纪律是有利于党的工作大局的纪律,党的规矩是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局面的规矩。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内决不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领导干部在组织路线和用人问题上,必须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只要是德才优秀的干部,无论来自哪湖哪海,都要人尽其才、用当其时;只要是忠实于党的同志,无论和自己有无交集,都要用其所长、充分使用。
树立程序意识,严格遵循组织程序。领导工作是在一定的组织系统中进行的,是在一定的制度规则中开展的,由此保证各级党组织工作的正常秩序。这些制度规则就是党的规矩,有些已成为刚性的纪律。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懂得组织运行的程序,明确自己的权限,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违规用权、擅自越权,表面上看尝到甜头、办成了事,但破坏组织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留下严重隐患。守规矩,就要讲程序,组织程序凝结着党的工作规律,不可置之不理。
树立组织意识,坚决服从组织决定。纪律是维护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的有力武器,规矩是增强党员干部组织观念的有效手段。守纪律、讲规矩就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即使是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也必须服从组织,不能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党的战斗力需要铁的纪律来维系,对组织决定不能选择性服从,顺其心愿的就服从,不合心愿的就不服从。需要强调的是,树立组织意识,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决不允许违背组织决定另搞一套;领导干部可以对组织决定通过组织程序发表不同意见,但不能采取其他违背组织决定的行动。
树立原则意识,有效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一些领导干部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腐败、合谋腐败、寻租腐败,教训极为深刻。这表明不仅领导干部本人要守纪律、讲规矩,而且要让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守纪律、讲规矩。新形势下,管好领导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已成为党的重要规矩。树立原则意识,就是要按照习近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不能公私不分,把公权力用于回报私情;不能情大于法,因感情因素而有失公正;不能利压倒法,为谋取私利而罔顾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