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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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17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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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校外事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xx省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规范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是学校各类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在职教职工短期出访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协助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科研处、教务处和各系(部)等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各类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出国 (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要紧紧围绕我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行程行事,不得无故改变既定时间和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

第六条 代表学校出国 (境)执行公务的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将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核备案。凡出访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善、 情况不真实的不予批准。校、系或部门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出访和经费负担情况。

第七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八条 出访人员在出国 (境)访问交流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因私出国 (境),是指我校教职工个人决定的、与工作无关的出国(境),如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部门申请,将有关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 (境)人员应诚实、守信,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出国(境)理由。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出国(境)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出国(境)的实际开支须严格按照预算审批的额度执行,超出部分由出访成员自行负担。在外期间,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用汇指标。对实际开支超出预算审批额度较大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经费结算,由学校组团出访的,出访经费由学校负担;属上级单位项目派出的,出访经费由上级相应单位负担;邀请信注明由邀请部门负担经费的,出访经费由邀请部门负担;属国(境)外资助的,另按具体规定执行;由科研课题经费支付的,须经课题和主管部门同意和主管校领导批准;项目出访按学校规定出资。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在回校后15天内填写报销单,并提供国(境)外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上相应的票据或原始资料,国(境)外开支原则上凭发票报销,如确有些项目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有关凭证,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如有特殊原因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及通过中介部门办理出国(境)需由派出部门说明理由,学校斟酌处理。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将因公出国(境)总结一式两份、图片、音像及文字资料等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以便存档,并及时在本单位进行交流。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国(境)前三个月之前(90天)将出国材料交组织人事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校委员会

12月2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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